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

作者:日期: 2011-07-25浏览: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31号 传 真:66782831 电话:(86)0898-66772248 Email:fuu_fuf@yahoo.com.cn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版权所有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copy right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1-07-25 10:27:32


卫办医政发〔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和《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前两年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基础上,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以下地区为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地区:

(一)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和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联系试点地区。

(二)每个省(区、市)除上述城市外的两个地级市。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一)执业地点数量。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1.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4.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其多点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多点执业申请书。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证明。

4.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5.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