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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大责任考核追究力度,确保卫生纠风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意见》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是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各业务职能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抓好本部门(科室)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抓、亲自抓,各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的纠风工作任务要责任到人。三级医院都要设置专门的纠风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年初确定年度纠风工作任务和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内设业务职能部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设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意见》强调,在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因集体或个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
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纠风工作,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职责,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保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医疗卫生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先进典型宣传,加大责任考核追究力度,确保卫生纠风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责任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职能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抓好本部门(科室)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责任。卫生纠风工作机构(或承担卫生纠风工作职责的卫生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卫生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医疗卫生单位纠风工作责任内容。
各医疗卫生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纠风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卫生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的纠风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法制纪律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等教育活动,增强单位干部职工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
3.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抓好纠风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逐步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4.加强对本单位职能部门(科室)开展纠风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奖励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苗头性问题。
5.建立首诉负责制和医患沟通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对本单位不正之风问题的投诉和反映,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6.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卫生纠风工作事项及有关纠风工作信息。
7.积极参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配合卫生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内容。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对本辖区内卫生纠风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辖区内的卫生纠风工作状况,制定本辖区卫生纠风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2.组织指导辖区内卫生系统的纠风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实施分类指导,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合理运用检查考核工作结果。
3.针对辖区卫生系统内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教育,深化改革,研究探索纠风工作治本之策。
4.对辖区内发生的影响恶劣的卫生行风案件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查处,或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5.落实纠风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了解掌握辖区内纠风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卫生纠风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卫生纠风工作事项。
6.组织开展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卫生行风评议工作,对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
7.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卫生纠风部门和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三)卫生部纠风工作责任内容。
卫生部行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具体承担以下纠风工作职责: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纠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部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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